建安企業“營改增”過渡期政策分享
一、建筑服務,是指各類建筑物、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、修繕、裝飾,線路、管道、設備、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。包括工程服務、安裝服務、修繕服務、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。
二、增值稅稅率:提供交通運輸、郵政、基礎電信、建筑、不動產租賃服務,銷售不動產,轉讓土地使用權,稅率為11%。
增值稅征收率為3%,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三、 單位以承包、承租、掛靠方式經營的,承包人、承租人、掛靠人(以下統稱承包人)以發包人、出租人、被掛靠人(以下統稱發包人)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,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。否則,以承包人為納稅人。
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經營,應當以被掛靠人為增值稅納稅人;反之則以掛靠人為增值稅納稅人。
四、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。
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。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,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。應納稅額計算公式:
應納稅額=當期銷項稅額-當期進項稅額
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,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。
銷項稅額=銷售額×稅率
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
(一)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。
(二)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。
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,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,不得抵扣進項稅額。應納稅額計算公式:
應納稅額=銷售額×征收率
例:工程結算收入100萬元
營改增前應繳稅:100*3%=3萬元
營改增后簡易計稅方式應繳稅:100/(1+3%)*3%=2.91萬元
稅額相差:3萬元-2.91萬元=0.09萬元